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教育也是与国际教育接轨很快。模仿国外的职业经理人教育体系,在职MBA/EMBA成为各个名校热衷追求的高收益、高影响的教学模块产品。同时也给那些曾经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企业家群体、职业经理人群体一次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但是这样的教学模式,很快就产生了边际价值贡献,即所谓的同学圈,资源圈、人脉圈等。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的同学们,纷纷交流各自行业信息,分享合作机会,推介各自发展模式,互相助力。同时在职MBA/EMBA教育机构主导下,采取企业现场教学观摩方式,走进去,请进来。由此,再次催生了企业家、经理人队伍的深度合作契机,有的是企业之间实现了合作、重组,有的是同学群自发参与个别同学项目或公司的投融资,私募股权基金搭建等。还有的是在MBA/EMBA老师热心指导下,集体行动,共同募集,参与创业投资,期待股市高价值回报。同学之间,亲上加亲,师生同乐,开创美好未来。这一切看上去,从逻辑到愿景,都是那么的真实而美好。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让我们再看看实际情况。从我们近几年接受法律咨询和案件处理角度来看,很多私募投资、股权投资纠纷、借款纠纷都是发生在上述“同学圈”之间。通常表现方式就是同学们看中了其中某位同学的项目公司,该公司具备资本化可能与空间操作,企业估值持续上升。于是同学们希望能够参与分享投资盛宴。通常被投企业的同学也是很“勉强”的拿出一定股份,给大家参与。很多同学处于各种原因还是匿名投资,委托代持方式进行。投资资金通常支付给被投企业或者被投企业的该同学个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至于最终是否对应持有了该笔股份,通常没有被确认。因为同学们太忙了,互相信任,不好意思催问。但是按照当初约定的投资回报条件和时间,通常是3-5年,该被投企业没有资本化上市,且原因很多,主要是客观原因,例如资本市场政策等。同学之间对于是否可以撤资,以及是否应当附带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发生一定争议。都想维持同学友谊,但是不尽人意,不欢而散还是最终发生。网传很多著名高校的在职MBA/EMBA班集体投资失败、甚至破产的传闻很多很多。教授同学学习MBA/EMBA,但是最终师生集体投资创业还是失败,非常具有现实讽刺性和教育意义。
这里面存在法律问题很多。通常来说,委托投资协议是签署了的,并明确了投资意图、投资标的、投资价值、持股比例等。但是作为投资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多半是委托持股方式进行的,问题风险就出现在这里。委托投资,看上去较好规避了其他股东的同意表决权和优先权问题。但是对于未来资本化公司,代持是不允许的,上市前必须披露还原为真实持股人。所以,首先在委托投资这个环节,就是违反资本化投资回报路径和投资原则逻辑的。其次,支付投资款给谁?应该支付给代持人,并由代持人支付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资本金,例如某轮次的增资资本金。投资人必须看到这笔资本金实际到位被投资企业,保留投资凭证。而实践中,主要是支付给被投企业的同学个人账户甚至是该同学指定的其他人账户,没有继续跟踪资金实际到位被投资企业情况。有的托辞是,投资份额紧张,正好有某个人要退出,所以接手。但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受让,必须首先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才能转让给新的投资者,并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是股份公司股份,那么转让后股份,也必须工商变更登记。实践中,还有的表现为,投资的同学们把资金按照被投资企业同学的指定进行了投资款项支付,实际上,没有获得对应股份或者没有真实被代持,而是被该同学自己挪用。这些关键环节和法律性质决定了上述同学之间的投资行为是投资还是借款?决定了违约责任和赔偿范围。需要引起同学圈投资者注意。
如何判断同学圈的真实谎言?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案例,提出针对同学圈友善投资合作的判断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是,学费维持原理。如果都是在职MBA/EMBA阶层同学圈,同学之间借款在50-70万元以下的,不应该发生。意思就是,能够缴纳高额学费来读书的同学,其向同学之间借款,该借款金额与学费规模大致相等的资金,其不还款的可能性为高,借款动机存疑。很多人就是来混圈子,推销业务的。
二是,投资标准恒定原则。同学圈集体私募,甚至在个别老师“热情”组织下,组建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其中某个同学的创业项目。这样的投资机会并不能因此减免投资审查与评估环节,例如尽职调查、审计报告、专项报告、估值报告等等。相反,既然是同学,更应该负责的主动披露,主动调查评估。不能因为彼此是同学,不好意思而故意放弃投资标准动作。投资就是投资,恒定原则才是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共同价值准则。市场是不关心你们是不是同学圈的。
三是,投资法律手续完备原则。必须签署充分必要的投资协议、委托代持协议、股份回购协议、借款返还协议、担保协议等等。
四是,定期投资披露原则。被投企业的运营和资本市场的政策变动、资本化进程、申报事项等,必须定期给与通报披露。不能因为是同学,偶尔在聚会酒桌上轻描淡写,就交代应付过去了。如果是这个态度,多半投资不会顺利。因为同学们还没有具备投资基本素养。
五是,投资者自省原则。对于资本化的项目,如果当初本身就是委托投资代持股份,一直没有被要求更正还原自己持股,那么这个项目就说明一直没有达到资本化申报条件,距离投资回报还很遥远。投资者自己是不是应该自己反省一下?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提前准备处置并终止该笔投资呢?
黄振达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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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振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黄振达,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香港律师协会注册外国律师。黄振达律师在公司企业重组、并购、运营管理尤其商业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输企业、民用机场公司、国际国内旅游公司、 高星级酒店饭店物业、商业不动产以及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疑难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 企业管控、合规实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社会兼职:西北大学兼职教授、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MBA/EMBA 校外兼职导师、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航空法学会会员、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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